什么時候必須發布業績預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
5.1.1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預告:
(一)凈利潤為負值;
(二)凈利潤實現扭虧為盈;
(三)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五)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預計半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半年度結束后15日內進行預告。
5.1.2 上市公司預計報告期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規則第5.1.1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披露相應業績預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5.1.3 上市公司因本規則第9.3.2條規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預告全年營業收入、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營業收入、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和期末凈資產。
5.1.4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謹慎、客觀、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盈虧金額或者區間、業績變動范圍、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動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確定因素可能影響業績預告準確性的,公司應當在業績預告中披露不確定因素的具體情況及其影響程度。
5.1.5 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后,如預計本期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下列重大差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說明具體差異及造成差異的原因:
(一)因本規則第5.1.1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披露業績預告的,最新預計的凈利潤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發生方向性變化的,或者較原預計金額或者范圍差異較大;
(二)因本規則第5.1.1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披露業績預告的,最新預計不觸及第5.1.1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的情形;
(三)因本規則第5.1.3條情形披露業績預告的,最新預計的相關財務指標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發生方向性變化的,或者較原預計金額或者范圍差異較大;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5.1.6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報告公告前披露業績快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
(一)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向有關機關報送未公開的定期財務數據,預計無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
(三)擬披露第一季度業績,但上年度年度報告尚未披露。
出現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公司應當在不晚于第一季度業績相關公告發布時披露上一年度的業績快報。
5.1.7 上市公司披露業績快報的,業績快報應當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
5.1.8 上市公司披露業績快報后,如預計本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與已披露的業績快報數據和指標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或者最新預計的報告期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或者期末凈資產與已披露的業績快報發生方向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更正公告,說明具體差異及造成差異的原因。
5.1.9 上市公司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重大差異的,董事會應當在盈利預測更正公告中說明更正盈利預測的依據及過程是否適當和審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實際情況與盈利預測存在差異的專項說明。
5.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全面了解和關注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信息,并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必要的溝通,審慎判斷是否應當披露業績預告。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業績預告及更正公告、業績快報及更正公告、盈利預測及更正公告披露的準確性負責,確保披露情況與公司實際情況不存在重大差異。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22 年修訂)》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