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的實施情況何時需公告?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出售資產實施情況應當在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交易的實施情況(包括所有必須的產權變更或登記過戶手續完成情況)。沒有實施或沒有完成的,說明具體原因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實施時間表,符合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1]105 號文標準的,此后每30 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發布收購、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的公告。
符合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1]105 號文標準的,發布收購、出售資產過戶手續完成的公告時,還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對實施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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